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5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森林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13时30分许,在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北山上,被告人刘某某点燃核桃树下的杂草烧树上的虫子时,不慎引燃核桃树周围的杂草和树叶,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总面积88.6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0.85亩(3.39公顷),共烧死树木2902棵、烧伤173棵,树种均为侧柏,损失价格483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山东省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华雷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书证3份,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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