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0年某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河北省平泉市某某镇某某某村某组某某某号,因涉嫌犯有失火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5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平泉市某某镇某某某村孤山子南河沟子刘某承包地内干农活,将地内的杂草和玉米叶子搂到靠着进沟小道那边的坝界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引发山火。经鉴定:过火总面积为135亩,其中:过火林地面积为62.25亩,过火林木树种主要有油松、山杏、山丁子,总株数1867株,总蓄积90.26立方米,过火林木总价值36801.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由于过失引发山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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