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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失火案)_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河北省平泉市号,因涉嫌犯有失火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5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在平泉市村孤山子南河沟子刘承包地内干农活,将地内的杂草和玉米叶子搂到靠着进沟小道那边的坝界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引发山火。经鉴定:过火总面积为135亩,其中:过火林地面积为62.25亩,过火林木树种主要有油松、山杏、山丁子,总株数1867株,总蓄积90.26立方米,过火林木总价值36801.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由于过失引发山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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