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62********,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广南县**镇**村民委**组村民刘某某到自家位于本村 “岩子树”(小地名)处的桉树地内做农活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烧毁事先堆好的桉树残枝枯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张某某、王某某、邵某某等户的杉树、云南松等林木被烧毁。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287.9亩,其中乔木林地过火22.8亩,灌木林地过火46.7亩,新造未成林地过火116.2亩,采伐迹地过火7.7亩,宜林荒山荒地过火77.8亩,耕地过火16.7亩。受害林木4989株,蓄积3.116立方米,折合材积1.869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及在逃人员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田某某、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做农活时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287.9亩,其中未成林地过火116.2亩,宜林地过火77.8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惠雯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43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