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6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住扎赉特旗新林镇**村****屯,因涉嫌失火罪,经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17日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5月21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扎赉特旗新林镇河南村南侧、公路西侧第二个井房北侧自家玉米地内用打火机将耕地内搂成趟的玉米秸秆全部点燃,在火势尚未熄灭时离开现场。次日8时许,其耕地内火势燃烧至周边耕地并蔓延至南侧林地。经鉴定,过火地块总面积213.2亩,其中林地面积165.9亩。经扎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8517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林地所有人达成协议、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气象资料证明、林业案件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协议书、汇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吴某某、刘某乙、孙某某、时某某、戴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烧荒不慎失火,过火林地面积165.9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金荣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联系方式152485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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