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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失火案)_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单元**号,现住双滦区******室,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承德县****大东梁山场上坟烧纸,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司法鉴定,承德县****村大东梁山场过火总面积共计58.25亩,其中有林地52.89亩,非林地5.3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违规野外用火,因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区**路**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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