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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失火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五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1********,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家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永安市曹远镇汶四村“牛坑渡”山场路边的垃圾堆点火玩乐,导致曹远镇汶四村“牛坑渡”、“南山旗”山场(位于曹远镇2006年二类基本图42林班6大班1、2、3、4、5小班和42林班7大班1、3、7小班内),曹远镇霞鹤村“铁炉坑”、“菜坑头”山场(位于曹远镇2006年二类基本图43林班6大班3小班和43林班9大班1、3、4小班)发生森林火灾。

经聘请永安市林业局对森林火灾的现场及受害情况进行鉴定:发生火灾山场过火面积232.2亩,其中无林地面积177.5亩,受害有林地面积为54.7亩,受害有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主要树种为马尾松、阔叶林,总蓄积300.8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180元。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永安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某某玩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真久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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