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6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西村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巩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巩义市北山口镇老井沟山上上坟过程中,用打火机点燃祭品时,不慎引起山火。经巩义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面积为163.9亩,折合10.93公顷,过火地类为灌木林地。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对受损失的村民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火机一个;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赔偿协议、谅解书、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柴某某、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巩义市林业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晨婧
检察官助理:白志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