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42********, 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麻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村自家田里割草,抽烟时将烟头丢弃在杂草丛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查:过火有林地面积10.601公顷,共计林木损失为20431元元。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取得受损农户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打火机;2.麻城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麻城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4.证人周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损失并取得村民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刘某某已年满78周岁。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