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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失火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住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蔚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蔚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12日蔚县森林公安局重新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妻和某某(山西省广灵县蕉山乡殷家庄村民)在西家窑村南大湾(小地名)自家玉米地内割倒秸秆并焚烧秸秆时,刘某某不慎引燃田地周边芳草引发火灾,将位于蔚县阳眷镇西师家窑村南的部分国家储备林工程区内树苗烧毁。过火面积共计283.74亩,其中:特灌林地(重点公益)面积为82.74亩,困难地面积182.63亩,未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面积18.73亩。过火林地全部为2016-2018年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2016-2018年栽植油松,该地块现场为未成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情况说明、储林工程设计图、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和某某、李某某、贾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鼎盛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作案工具指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过失引起林地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19年7月5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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