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失火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5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因涉嫌失火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4日,经员额检察官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步行前往于家湾村南湾子地块其父母坟地,用火柴点燃烧纸祭祀,风将烧纸刮跑,点燃荒草,引起火灾,将坟地周边的锦鸡儿烧毁。上午11时,山火被于家湾村民、花加拉嘎乡扑火队扑灭。经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过火地块面积81. 49 亩,其中:非林业用地9.98 亩,在花加拉嘎乡《林保》11 林班70 、77 小班范围内71.51 亩,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锦鸡儿。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接警智慧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疾病诊断书、残疾证、户籍证明、办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归案经过;2、被害人证言:被害人江福平证言;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邵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左林草资(2020)15号)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上坟祭奠,过失致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宝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宝财2-4个月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伟

助理检察员:刘新兴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宝财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