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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8********,壮族,小学,农民,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自家位于田东县**镇**村**屯“**”坡的林地内炼山。同月6日,林地内横跨防火线的枯腐木复燃,导致“昌重”坡、“三岩”坡桉树、马尾松林木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经鉴定,该山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4.43公顷(66.45亩)。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行为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洁梅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的联系方式1897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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