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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武穴市大金镇刘元村横祖山给其曾祖母祭祖,因祭祖遗留的鞭炮火星引燃坟边杂草引起森林火灾。经武穴市林业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7.6949公顷,其中乔木林地为3.0959公顷(属有林地),一般灌木林地0.3769公顷(属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4.2221公顷(属未成林地)。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大金镇刘元村村民委员会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大金镇刘元村村民委员会谅解书等书证;2. 证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证言;3. 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4. 武穴市林业规划设计队森林火灾调查报告;5. 武穴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及指认照片、现场平面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失火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86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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