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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南县**镇**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9月26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4日补充重报;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南县**镇**村**组自家菜地燃烧草堆时,不慎引燃了被害人姚某甲家竹林。火势熄灭后姚某甲家属在竹林里发现了一具烧焦尸体。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尸体肋软骨和姚某乙、姚某丙(姚某甲子女)在21个STR基因座上均符合亲缘关系。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甲符合生前烧死。经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为刘某某烧枯藤、枯草所致。

2019年9月26日19时许,民警在现场询问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说明、火灾事故认定书;

2.证人姚某丁、聂某某、姚某丙、姚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引起火灾,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在现场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轶

(院印)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979****

2.公安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起诉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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