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4〕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陕西省平利县**镇**村十三组。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24日13时许,平利县某某镇某某村十三组刘某某烧杂草时,不慎将附近林扒烧着并造成森林火灾。经平利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对过火面积进行鉴定,过火面积4.8公顷,其中过火有林面积3.4公顷,疏木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林地面积1.4公顷。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地边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亮
2014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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