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号,现住开化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出借3万元借款给姚某甲,实际支付2万元,并让姚某甲出具了借条。后刘某某多次向姚某甲索债未果,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日后在财产执行过程中能多参与分配,遂指使姚某甲伪造了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并让姚某乙(系姚某甲儿子)作为担保人。同年11月11日,刘某某以要求姚某甲、姚某乙归还其50万元借款为由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指使姚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姚某甲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姚某乙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2月18日,刘某某向开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刘某某通过开化县人民法院将姚某乙房产拍卖所得款进行分配获得10.8万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11月12日,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缴款收据、民事诉状、借条复印件、调解协议、确认笔录、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拍卖款出账情况说明、拍卖款分配案件列表、执行款支付收据、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张某某、徐某乙、姚某乙、姚某甲、徐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茶花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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