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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041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园**号**栋**号,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栋**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桂A****3的小汽车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与潭中西路交叉十字路口的潭中立交桥下,逆行撞到在此处等红绿灯的陈某某驾驶的桂B****8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正在黄村警务站执勤的辅警林某某、覃某某听到撞击声后来到事故现场,并将情况上报110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指令辅警林某某、覃某某二人在现场维护秩序,待交警到场后再移交。林某某、覃某某遂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安排司机放置警示三脚架,被告人刘某某欲离开 ,辅警林某某、覃某某口头制止并告知其需等交警来处理事故,被告人刘某某拒不听制止,忽然用右脚横踢了覃某某胸部一脚后逃离现场,被闻讯赶来的公安干警抓获。经交警部门依法鉴定,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36.2mg/100ml。覃某某左侧第4、5、6前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登记表;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打伤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革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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