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9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60********,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一出租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7时许,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公安交警大队龙江交警中队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镇**路**红绿灯口路段设卡,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执行公务。当天早上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赤裸上身无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粤DN****假车牌两轮女装摩托车经过该路段,因其具有交通违法行为,民警蔡某某与辅警林某某、梁某某等人上前截停被告人刘某某,检查过程中闻到刘某某身上酒味涉嫌酒后驾驶,故将其的摩托车锁匙拨掉熄火。刘某某见状当即冲过来,伸手抓住辅警梁某某胸前衣服,并从身上拿出一把长约20CM的单刃水果刀,持刀锋对向现场执勤民警挥舞威胁,数分钟后并经多次劝诫警告,刘某某才将刀具放入裤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刀具。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3mg/ml,属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晶晶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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