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H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镇**村小区院内与魏某某驾驶准备行驶的车牌号为甘HA****的车辆发生碰撞。魏某某拨打凉州区公安局110电话报警。凉州区交警大队值班民警陈某某接到110指令后带领辅警周某某、司机徐某某前往事故发生地处置警情,到达现场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有饮酒驾驶嫌疑,处警民警陈某某、辅警周某某将刘某某、魏某某带入车牌号为甘H6***警的警车内前往武威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刘某某、魏某某的血液样本。在前往医院途中,刘某某在警车内对处警民警、辅警进行语言辱骂,处警民警陈某某多次对其进行警告,刘某某不听警告用拳头、巴掌击打陈某某头部、脸部数下并将陈某某警帽打落在车内,随后陈某某、周某某将刘某某制服后带至武南派出所办案区调查案情。2020年5月11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4.18mg/100ml。2020年5月13日经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魏某某无责任。2020年6月13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的头皮血肿、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5月9日,刘某某与魏某某协商达成协议,刘某某向魏某某赔偿了交通事故维修费6000元,魏某某对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申请不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6.司法鉴定意见书;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延福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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