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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4〕377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9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同年9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5日上午9时许,民权县花园乡政府干部袁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去本乡花园村制止被告人刘某某违法建房时,刘某某不听花元乡政府干部制止,从三楼阳台处拉乡政府干部袁某,让袁某与其一起跳楼死,被在场人劝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袁某、胡某某、李某某、侯某某、孔某某、康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郑某某、贾某某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花园乡政府证明、光盘制作说明、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风

检察员:邓  鑫

2014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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