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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19〕638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刘冬冬,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胥家镇****组。2010年6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被害人赵**,男,32岁,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晚上,都江堰市公安局胥家派出所民警赵某某、辅警陈某和安龙派出所民警姚某一起到本市胥家镇**村**组涉嫌吸毒的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检查,在对刘某某尿液毒品检测过程中,刘某某跑入房间中拿出藏匿于家中的火药枪持枪威胁赵某某等三人离开。赵某某最后退出院门时,刘某某突然开枪击伤赵某某的右侧胸背部,50余颗火药枪铁砂子嵌入其右后背、肺部、肝脏等部位。经都江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赵某某被枪击伤的原发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体内取出的金属颗粒与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提取的金属颗粒均检出铁元素、碳元素、氧元素;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人民警察正在执行职务故意使用非法持有的火药枪暴力阻碍执法并用枪击伤人民警察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巧红

检察员:邹海东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张、光盘陆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涉案射钉弹3盒、铁砂子1袋由市公安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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