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恒大城小区二期西门保安亭与保安发生纠纷,群众报警后,合肥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带领辅警蒯某某、夏某某前往处置。警察到现场后,刘某某即对民警张开剑头面部打了一巴掌,后辅警对刘某某实施控制,刘某某对抗民警执法,并抓咬辅警蒯某某,同时辱骂出警民警。当晚,刘某某被强制带回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警官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病历复印件;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夏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5516****;
2.案卷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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