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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1995********,满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路**号**,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因车辆出入登记问题与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物业工作人员电话报警。2020年6月10日22时40分许,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炮台派出所民警刘某乙接警后带领文职警员张某某、李木子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园**号楼**单元**室,依法传唤刘某甲接受调查时,刘某甲拒不配合,踢踹张某某并将刘某乙的手部咬伤,严重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经鉴定,刘某乙左手损伤符合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张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业先

检察官助理:郭林枭

2019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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