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街**号**。曾于2000年因强奸罪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3日、2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16时许,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派出所民警李某某、黄某某、辅警王某某、苗某某接110指令称在沈阳市铁西区**街**门口有人喝酒闹事,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刘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同前来出警的民警李某某发生撕扯,并将被害人李某某右眼打伤。经鉴定,李某某右眼顿挫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害人伤情照片;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劣迹材料、被害人的医院就诊病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某的警官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报警情况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苗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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