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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277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栋,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爱国街***栋北侧车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5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爱国街165栋北侧楼下,鞍山市铁东区综合执法局东长甸大队执法人员在依法拆除违章建筑时,遭到被告人刘某某暴力方法阻碍执行公务,其间,刘某某将燃烧瓶子扔向执法人员,并骑三轮车冲撞执法人员,造成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执法证、劳动合同、急救病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

2.证人王某某、唐某某、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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