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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8********,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根据贵州省水城县木果镇人民政府关于年前整治赶场点道路交通的相关文件,木果派出所民警曾某某、张恭举带领警务人员罗某某、辛某某、杨某某、韩某某、谢某某、黄某某在木果镇街上进行赶场点交通疏导工作,同时对过往车辆进行盘查整治。当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木果镇街上准备买年货后赶回水城县**乡**村**组家中,因木果镇街上赶场点车辆和行人较多,刘某甲从木果镇街道旁边违规超近道去买年货,执勤的木果派出所警务人员看见后让刘某甲停车,刘某甲未予理睬并继续往前行驶,警务人员第二次叫刘某甲停车刘某甲仍未理睬,继续往前行驶后被民警曾某某及警务人员拦下,民警对刘某甲进行交通劝导并让刘某甲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刘某甲拒绝配合,并将摩托车钥匙取下拿在手里,坐在摩托车上辱骂警务人员,木果派出所警务人员依法对刘某甲口头传唤,刘某甲下车后拒绝配合,警务人员依法对刘某甲进行强制传唤并上前控制刘某甲,在控制刘某甲过程中,刘某甲将挂在钥匙上的一把铝制组合式小刀(刀刃长约6厘米)拿在手上一边挥舞一边威胁警务人员,不让警务人员将其带离,造成木果派出所民警曾某某右膝关节挫伤、警务人员辛某某软组织挫伤,杨某某右大腿内侧皮肤裂伤、罗某某双手挫伤。木果派出所警务人员将刘某甲手中刀子抢下后丢在地上,并将刘某甲控制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受伤工作人员已对刘某甲表示谅解,可对刘某甲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海燕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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