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村**号**楼**号。1994年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4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6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20年1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 年3月 6日至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 年3月 20日至2020年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东城区永外彭庄甲58号金泰绿洲酒店门外,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对方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刘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殴打民警党某某面部(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检察官助理: 冯立
2020年4月28日
附注: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六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 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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