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4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74********,汉族,小学毕业,出生地河南省泌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9时许,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张某某、陈某甲便衣来到**酒店门前,经出示执法证件后欲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老乡席某某非法占道经营的水果车进行查扣。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阻碍执法人员执法,对执法队人员张某某、陈某甲进行推搡,致张某某手臂擦伤,致执法证件及执法记录仪掉落。经鉴定,张某某伤情为轻微伤,陈某甲伤情为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证明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东铁匠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东铁匠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谈话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甲、席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7.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群
检察官助理 刘 然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