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4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兴丰派出所民警接通报后,依法将被告人刘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民警将刘某某带至检查室进行人身检查时,刘某某突然殴打民警胡某某的后脑勺(经鉴定未检见明显外伤),后被抓获。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莉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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