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9日22时55分许,群众李某某报警称自己在章丘区**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宿舍被人殴打,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普集派出所民警彭广舰、徐某某带领辅警王学松出警,到达现场调查案情时,被告人刘某某仍辱骂并欲殴打报警人李某某,民警上前制止并口头传唤刘某某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时,刘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将其制服过程中,刘某某打了民警徐某某面部一拳,导致徐某某的左下第二齿切缘部分脱落。经鉴定,徐某某口腔部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静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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