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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Z2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镇**村**。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路**工业区一出租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补充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0时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粤DL****(假车牌)的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交界处时,发现前面路口有警察在设卡检查。由于被告人刘某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所驾驶的是套牌黑色女庄摩托车,担心被查被抓。为了逃避警察的检查,被告人刘某某调头沿着**路自东往西逆向行驶,对前面三名执勤工作人员要求刘某某停车接受检查而不顾,刘某某加大油门想撞开执勤工作人员逃离现场,将正在执勤的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大队辅警洪某某撞倒受伤。被告人刘某某被现场抓获。

经法医鉴定,洪某某身上的损伤符合钝物所致,其伤情已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相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物品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关于开展“**2019“打击整治统一行动第十三次行动的通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辨认附卷;

2、证人洪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翁某某、杨某某、高某某、林某某、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

4、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 玉 云

                            检察官助理 黄睿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3、本案案卷壹册;补充卷壹册;补充材料伍页;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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