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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赣州市章贡区**工作人员,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1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未佩戴头盔驾驶摩托车行驶在赣州市章贡区****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在此处执勤的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民警张某某发现并示意刘某某靠边停车,刘某某为逃避民警查处,突然驾驶摩托车加速闯过该路口时,将执勤民警张某某撞倒。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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