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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7********,汉族,初中,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该局对其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0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9时许,在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小区旁雅迪电瓶车专卖店,被告人刘某某因车辆售后维修,与该店老板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报警。淮南市公安局田集派出所民警驾驶警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期间,刘某某突然跑到马路中间拦截过往车辆,民警将其拉回,欲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刘某某以攀爬警车等方式抗拒传唤,并在警车内咬伤民警王某某手臂,其被带至田集派出所后咬伤民警孙某某手背。2019年12月19日,经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门诊病历等证据;

2.证人李某某、石某某、张某某、柏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用暴力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振国

代理检察员:周  军

2020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公安刑事侦查卷二册及光盘一张;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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