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6********,湖南汨罗市人,汉族,大专文化,职员,户籍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街**号**栋**房,住长沙市开福区**委宿舍**栋**楼**单元**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20时许,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胡静苏长沙市芙蓉区宝南街47号1栋607号房屋征收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的女儿被告人刘某某与其朋友范某某、郑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采用咬人、撕警号、勒脖子等行为阻碍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刘某某将法警吴某某、罗某某咬伤。经鉴定,吴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6月21日,公安民警接芙蓉区人民法院通知,到法院将刘某某带回公安机关。2019年7月3日,吴某某、罗某某等人出具谅解书对刘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补偿决定、执行裁定书、通知书、执行情况说明、执行方案,病例资料及受伤照片,谅解书,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范某某、郑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玉换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8****9887);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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