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6********,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乡**村**组,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镇**停车场**室。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1月6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020年2月27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3月12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麻阳县公安局重新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南省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来到麻阳县**镇**路**号张某某家门前,准备找张某某偿还欠其女朋友滕某某的6万元借款,其先将张某某家一楼卷闸门旁边的小门踢开,然后在张某某家一楼拿了一把水果刀,再从一楼到三楼逐个房间寻找张某某,并用脚踢、刀砍张某某家房门。随后,滕某某接到刘某某的电话便赶到张某某家,与出警的公安民警胡某某、孙某某等人一起劝说刘某某放下水果刀,但刘某某不听从劝说,并持刀威胁公安民警,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持续时间近一个小时后才被公安民警强制制服。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
2.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滕某某、胡某某、孙某某证人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提取笔录及照片;
6.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刀威胁、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
检察官助理:陈小锋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麻阳县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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