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613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8时许,蒲城县公安局洛滨派出所副所长刘某斌与民警薛某某、安某某、熊某某前往**镇**村**组传唤涉嫌诈骗罪的刘某,在传唤刘某的过程中,刘某之父刘某某赶回家中,并将洛滨派出所执行公务的警察阻拦,民警薛某某等人上前对刘某某进行劝阻,在此过程中刘某某将一把长柄砍柴刀向民警薛某某砸去,致使民警薛某某左脚后跟外伤,同时该刘将玉米秸秆放置于警车底盘下方,并称其欲将警车焚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薛某某诊断证明、伤情照片,作案工具提取笔录及照片,本案其他民警对案情的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勘验、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抗拒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胜合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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