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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镇**村**区**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公寓**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郜云,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为冀F*****的白色轿车违章停放于丽江市古城区丽江大酒店路口,在此执勤的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和某某及辅警章某某上前对其进行检查,在要求刘某某出示车辆证件过程中,刘某某不配合检查,驾车逃离现场,民警和某某用对讲机呼叫在玉缘路口执勤的辅警杨某某,让其拦下刘某某车辆,身着警服的杨某某将车拦下后,走到车辆左侧驾驶位车窗外,向刘某某敬礼并让其出示车辆证件,刘某某依然不配合检查,突然启动车辆企图逃离现场,杨某某用手抓住其车辆驾驶位车窗,欲阻止其逃离,但刘某某仍然继续加速驾车逃离,致使杨某某被汽车拖带后摔倒,双膝及右手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某某继续驾车逃离到古城北门停车场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截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排班表、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章某某、和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交通警务辅助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万媛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在现住处,联系电话:1833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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