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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园**,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分别就外地来吉人员管控工作下发了文件,并指派工作人员具体落实文件精神。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乘动车从黑龙江齐齐哈尔来到吉林市船营区民心家园7-3-102号其外婆家。长春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贾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于2020年2月23日10时45分到民心家园7-3-102号向刘某某送达“其他外省(除湖北)来吉返吉人员居家单独隔离观察告知书”,被告人刘某某辱骂防疫人员,并扬言“我拿刀砍死你们”,工作人员上车后,刘某某持卡簧刀追赶工作人员大概200米后,追上防疫人员的车辆,并将防疫人员所开车辆后备箱处扎一个孔洞,经鉴定损失价格35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长春路街道工作人员通行证、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吉林市、船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文件、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满玉兰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船营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贾某某、孙某某辨认刘某某笔录;

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英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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