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0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7********,汉族,初中,共产党员,成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售后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夺枪支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枪支罪,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夺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和其岳母杨某某前往德阳市旌阳区八角井街道办事处反映拆迁诉求,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的岳母杨某某翻至八角井街道办二楼会议室外平台处扬言跳楼,街道办工作人员在会议室内对杨某某进行劝阻。同日12时1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进入会议室内,八角井派出所值班民警程某某、何某某进入八角井街道办事处时恰巧发现二楼平台上的情况后便上二楼准备劝阻。当民警何某某走到二楼会议室窗边时,被告人刘某某为转移其岳母杨某某的注意力,突然用手扯拽民警何某某佩戴在腰间的92G式制式手枪,后被告人刘某某被警察当场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用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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