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镇**组**号)。2020年2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诉讼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在龙凤区龙华路旁拦停谭某某驾驶的车辆,无故谩骂殴打谭某某头部及身体,谭某某报警后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并表明身份,在询问被告人刘某某时,被告人刘某某辱骂现场出警民警,后刘某某被传唤到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接受调查时,被告人刘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在到达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主楼大厅门前时踢执法民警邹某某左腿一脚,后又在带入办案区过程中踢踹辅警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四份情况说明、两份警官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及非党员证明等;

2.证人谭某某、罗某某、关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杰

检 察 官:徐  超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