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75********,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镇**村村民,住该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另案处理)饮酒后,因故与出租车司机董某某产生纠纷并殴打董某某,董某某遂报警。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解放路派出所民警刘某乙接警后,着制式警服驾驶警车带领辅警李某某、邹某某等人赶至济南市历下区银座新天地门口附近,处理纠纷并依法口头传唤刘某甲、高某某到解放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拒不配合,辱骂、推搡民警。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趁机殴打邹某某嘴部一拳。经鉴定,邹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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