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6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5********,汉族,初中文化,非党员、无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住**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8年10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2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晚,平舆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在县城洪河路和挚地大道交叉口东50米位置查处酒驾,当晚23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豫AD****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沿洪河路由东向西行驶,看到交警示意其停车,因酒驾害怕被查获,驾驶车辆反复前进、后退、并逃跑,后在平舆东皇大道东段被抓获。在逃跑过程中将警车豫Q8885警、豫Q0979警不同程度刮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非党员无工作证明、执勤查获经过、前科证明、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
2.证人王某甲、马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74.1mg/100ml);
5.现场勘验记录、示意图、照片15张;
6.现场执法光盘及讯问光盘合计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的秩序管理法规,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助理检察员:宋文奇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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