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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武汉**搬家公司**,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租住武汉市汉阳区**路**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2019年4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 2019年3月6日16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鄂A****8的厢式货车,违反禁行规定,违规通行本市武昌区**街段。在此执勤的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李某某上前制止被告人刘某某的违章行为并要求其停车接受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见状遂加速驾车逃离,致使李某某躲闪不及,后被该车撞击手臂,致其右臂软组织挫伤。当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书证;3、证人李某某、谢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素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地点,联系电话:1873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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