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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4月25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9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民警沈某某着制服在辖区内执行车巡任务,巡逻至本市江岸区百步亭温馨路附近,发现该路段因吊车驶入车行道路,造成道路堵塞,双向的车辆无法正常通行。民警沈某某为疏导交通,随即着制服带警帽下车步行至该路段疏导交通。

在执法的过程中,沈某某指导停在路边的车辆有序倒退,被告人刘某某采取离开驾驶室的方式拒不配合疏导交通。沈某某经多次与刘某某沟通未果,其欲自行驾驶刘某某的车辆进行挪车,刘某某见状采取手抓沈某某警服,从背后殴打、推搡沈某某的方式进行阻挠,拉扯过程中,沈某某的警服上的肩章、警用标示被刘某某拉掉,胸口处及右腰部被刘某某打伤。经医院诊断,沈某某的胸部、右腰部均有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材料、涉案照片,病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甲、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检察官助理:胡玉川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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