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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6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竹山县**镇**组,于2020年2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1号令决定,启动道路管控,村组道路限制通行,各村组在重要路口设岗劝返外出人员。2020年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二)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无视政府禁令,从竹山县得胜镇茶厂村家中出发准备前往亲戚家串门,行至得胜镇花溪路口,遇得胜政府在该处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岗时,现场执勤的政府干部张某某和执勤警察对被告人刘某甲进行劝返,被告人刘某甲和执勤警察及现场执勤干部进行纠缠,并对执勤干部进行辱骂。执勤干部夏某某安排医护人员给被告人刘某甲测体温,被告人刘某甲一把抓住红外电子测温仪,拒绝工作人员检测体温,执勤干部因担心刘某甲会毁坏红外电子测温仪,迅速上前抓住刘某甲的手,让在场的刘某乙把红外电子测温仪拿走。被告人刘某甲趁其不备,一拳打在夏某某的头部,接着用手抓夏某某的脸,当场将夏某某的脸上抓出两道血痕,然后用左手抓着夏某某左腋下衣服不松手,直到夏某某将刘某甲摁在地上。被在场的群众拉开后,被告人刘某甲又抓起路边的泥块砸向夏某某。在场执勤的干部不断地给被告人刘某甲宣讲疫情防控的要求,被告人刘某甲仍不理会,反而继续对执勤干部进行谩骂,将执勤点的椅子踢倒,并将两个警戒筒扔到马路中间,后被执勤民警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视政府禁令,不听从疫情防控人员的劝诫,对防控人员进行殴打、谩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止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饶正勇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竹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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