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1********,汉族,四川自贡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自贡**有限公司有购房纠纷,多次与其丈夫党某某到该公司的**楼盘售楼部采用小车堵门、拉横幅、砸花台等方式要求公司按照自己提出的方案解决纠纷。2020 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党某某再次来到**楼盘售楼部门口,以播放录音、散发传单、挑衅售楼部工作人员的方式扰乱售楼部秩序,售楼部工作人员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南湖派出所民警杨某甲、辅警汤某某接警后赶到现场,要求被告人刘某某、党某某停止扰乱售楼部秩序,并传唤其到派出所解决纠纷,党某某拒不配合,杨某甲遂强制带离党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见状就用尚未分发出去的一摞宣传单砸杨某甲的头部,而后刘某某被民警控制。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有①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归案情况说明③户籍证明④杨某甲的警官证等;
二、证人杨某甲、党某某、罗某某、汤某某、杨某乙、黄某某、兰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被告人刘某某指认现场笔录、证人黄某某、杨某乙的辨认笔录等;
五、现场监控视频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采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平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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