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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1日14时许,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1的蓝色时代金刚自卸六轮货车途径港务南路国美附近时,被巡查的西安国际港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新筑大队执法队员文某某等人发现。城管队员即上前检查,刘某某驾车逃跑。后被城管人员所驾车辆截停在国美库房道路北侧路沿附近。执法队员下车后,刘某某直接向后倒车,再次启动车辆向东驶离时,将文某某驾驶的执法车前部剐蹭后逃离现场,致执法车陕A****9前部受损。车辆受损价格经西安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认定为3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证明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陈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师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兵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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