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刘志光刘某某,男,1969年11月24日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911244211430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务工人员,现住长沙市宁乡市坝塘镇沩乌村十九组长沙市**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光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志光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刘志光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AJ8A25湘******的小车从事非法营运,途径长张高速长沙西收费站出口时,遇到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白箬大队民警在开展执勤执法行动。被告人刘志光刘某某担心自己从事非法营运、车辆未年检及违章尚未处理的情况会被警察查获,为逃避检查,被告人刘志光刘某某在明确看到民警胡国平胡某某、朱洋朱某某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后,先是放慢车速假装停车,当民警胡国平胡某某靠近该车并把手放在该车引擎盖上时,被告人刘志光刘某某却突然加速行驶,民警胡国平胡某某见状立马往一旁跳开进行躲避,但因躲避不及时,胡国平胡某某胸口被被告人刘志光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右侧后视镜撞伤,左手拿着的移动警务终端也被撞落在地上。后被告人刘志光刘某某驾驶车辆加速逃离现场。
案发后,民警胡国平胡某某和朱洋朱某某立即查询到车牌号为湘AJ8A25湘******的车辆信息,车辆信息显示车主为被告人刘志光刘某某,即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刘志光刘某某,被告人刘志光刘某某谎称他已经把该车卖了,现在并非他在驾驶该车,然后迅速挂断电话。
后经检查,被害人胡国平胡某某因被撞击导致胸壁挫伤,移动警务终端因被撞落而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诊断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朱洋朱某某、周欣等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国平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志光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志光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光刘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光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志光刘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伟佳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志光刘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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