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甲,1977年**月**日生,男,居民身份证432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县**镇**村**组,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房。2014年10月因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因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4月12日因使用伪造营运机动车号牌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9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一辆悬挂车牌为湘******无登记信息的“黑的士”在长沙市**区**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雨花区**路口等待红灯时,被正在该处执法的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民警王某某、刘某乙、杨某某等九人发现,机动大队民警驾驶一台银灰色的大众捷达汽车及一台大众途观汽车对其进行拦截,另三、四名身着警察制服及返光背心的民、辅警站在该车的驾驶室旁,要求被告人刘某甲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民警执法的情况下,为逃避检查,采取加大汽车油门撞击执法车的方式将拦在前面的捷达汽车及堵在后面的途观汽车撞开,强行驾车从撞出的空隙逃脱,行驶出二三十米后撞上**路中心护栏,被交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事件说明、查获经过、执勤证明、投诉情况汇总、汽车修理发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证明、现场及车辆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刘某乙、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20年1月16日
附项: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含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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