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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某某,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黑B****K的黑色魏派小型汽车行驶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安路交通岗时被检查的交警拦截,刘某某驾车逃离,在交警拦截的过程中刘某某将辅警杨某某撞伤,造成杨某某脑外伤、额部挫裂伤、闭合性胸外伤、肋骨骨折、气胸、左髋部软组织挫伤、左外踝骨折,并将交警驾驶的警用车辆前保险杠、前机器盖撞坏。当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悔过书、户籍证明; 

2.证人关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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