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平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日被平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上午,平阴县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刘某执行过程中,因刘某突发疾病将其送往平阴县中医医院就医,并通知刘某家属到医院。同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妹妹)以及其父母到达医院。在医院门诊楼大厅南侧、病房楼负一层电梯口、电梯内、十楼病房等地方,刘某某对正在执行职务的法官赵某某进行谩骂、推搡、殴打等行为。刘某某的上述暴力行为造成赵某某上嘴唇受伤、工作制服被撕坏,并引起多人围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法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广政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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